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
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
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仓库管理制度
仓库是承运货物储存,集散,周转的主要场所,是公司对外服务的窗口部门.作好仓库管理工作将为开拓业务起重要保障作用.仓库管理人员对货物的装卸,搬运,保管,出入库,清理,交接负有重要责任,必须遵守以下各项管理制度:
一,日常管理:
1,仓库工作人员必须挂工作牌,着工作服上岗.
2,仓库工作人员上岗须注重仪态,仪表,维护公司形象.
3,每日上班应提前5分钟.仓库工作人员由主管召集班前会,对各项工作进行讲评.
4,每日上午8:30时,仓库工作人员必须打开仓门及营业厅大门.
5,仓库工作人员应积极创造整洁卫生的工作环境,做到杂物随时清理.
6,每日上午上班前,晚上下班前应各清扫仓库一次.
7,仓库工作人员对待客户必须文明礼貌,做到有问必有答.
8,仓库工作人员应主动维护库区范围内固有车位,不允许停靠外部车辆以及与发货,提货无关的车辆.
9,仓库工作人员应主动维护库房安全及内部秩序;不允许与发货,提货无关人员随意进出仓库.
10,任何人不准在仓库内抽烟,看杂志,看小说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1,仓库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如有事离开须向主管领导请示.
12,仓库工作人员不得营私舞弊,私存私拿货物,损害货主和公司利益.
13,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处理措施.
14,仓库工作人员每日应作好消耗材料的统计工作,并提交仓库保管员汇总.
15,仓库工作人员有义务对仓库内固定资产进行保养和维护,出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16,仓库内必须配备消防器材;仓管人员应能熟练掌握其性能及使用技巧.
17,仓库工作人员必须搞好仓库的"五防"工作,对消防器材,电器等重要设施应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18,仓库工作人员除本职工作以外,应根据上级领导安排,积极协助其它部门开展工作,不得扯皮,推诿.
19,对于违反以上条例的仓库工作人员,将依《奖惩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出发货物管理:
1,对于前来发货的客户,仓管员应主动向客户提供规范化的热情服务.
2,仓管人员应主动协助客户办理发货手续,如:填写托运书,解答客户询问等.
3,对于出发货物应首先询问目的站,对于不易到达目的站,应先征求客服室意见.
4,在装卸货物时,应先询问货物品名,注意轻拿轻放.对于易碎,向上物品,更应小心操作,并应及时在包装上粘贴"易碎"或"向上"标签,以示区别.
5,在装卸货物时,如发现货物包装破损,应检查内部货物是否损坏或遗失,若有必要应建议客户重新打包.
6,装卸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对所托运之货物,应事先检验货物与品名是否相符,以确定有无易燃易爆及其它禁运货物.一旦发现有属于禁运物品,应当即拒收;绝不允许将其置留库内.
7,若属按规定需出示证明的货物,则应提醒客户出示相关证明.仓管人员应认真审核之.
8,货物过磅时,仓管人员应和发货客户共同确定货物重量.
9,轻泡货物,应按公司规定与客户当面计量体积,计算计费重量,并在托运书上如实填写.
10,仓管人员应主动询问客户是否需要加固或进行二次包装,如客户提出需求,应积极满足并按公司规定在托运书上如实填写打包费用.
11,对于仓管人员填写的重量及打包费用等项目,如非公司领导批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免除费用.
12,在货物过磅及托运书填写完毕后,应由过磅员在托运书上签名确认.
13,仓管人员应主动提醒并协助客户在包装上清楚,清晰注明目的地,收货人等项.
14,装卸员应会同仓库保管员核对货物,托运书是否相符,无误后再将托运书提交柜台.
15,装卸员应在保管员监督下,将办理完手续的货物及时,完好的搬进仓库内,并按规定合理囤放.
16,出发货物一定要做到标签,货单,货物三相符.若发现货物,货单标签不符及其它问题时,装卸员及保管员应积极查找.如情况严重,应立即向领导汇报.
17,出发货物在装车出港时,装卸员应积极协助保管人员完成交接手续,在保管员的监督下,按要求装运货物.
18,装车时,装卸员应按合理,经济,快捷的原则堆放货物,对易碎,向上的货物要小心操作.
19,装车完毕后,装卸员要及时清理现场并按保管员要求对货物重新清理,摆放,以便于下一步工作.
三,货物存贮管理:
1,仓库货物保管工作应由专职保管员负责.一定要提高警惕,坚决杜绝安全隐患.
2,仓库货物保管应充分合理,有序利用仓库,应作到货物码放清楚,整齐,按规定留出通道,保证畅通.
3,每天上班后和下班前半小时,保管员应会同装卸员,值班人员对库房内货物进行清点,并作适当清理并做好记录.
4,作好上,下班货物保管交接手续,如查不到责任人,当日对于发现前日下班后破损,丢失的货物由值班人员负责;当日下班前发现当日上班后破损,丢失的货物,由保管员及装卸员共同负责;其它情况下发生破损,丢失的货物由保管员负责.
5,保管员对库存的货物要作到心中有数,随时掌握库存情况,凡发现不正常货物,如包装松散,破损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处理.
6,仓库重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如大量货物需进入库内打包,客户要进入核对,监督时,需经领导同意并在保管员或值班人员的陪伴下进出,且进入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7,仓库内部只能存放出发,到达货物及公司备用物资,其它无关货物不得进入仓库,如需堆放其它货物,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并按保管员要求,堆放于指定位置,堆放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并应适当收取仓储费,如库房面积紧张,摆放位置有限,保管员可拒绝该货物或多余的货物进入.
8,公司内部其它人员进入库房,提取货物或备用物资都必须登记并同保管员进行交接.
9,对于库内的消耗品使用情况,保管员应每日汇总登记,定期清点,并会同装卸员对消耗品的进出库进行交接,清点,登记,签名.
10,保管员对仓库的"五防"工作负责,定期检查,并要积极提出建议,促进"五防"工作的不断改善.
11,保管员在请假期间,公司应指定专人替代,并和保管员进行手续交接.
12,公司应定期委派人员对库房内货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四,入库管理
1,到达货物:
进港货物抵达后,人员应将到达货物交接单,货单进行核对,做到货物交接单,货单两相符.
装卸过程中,若发现货物破损,散包,有单无货等异常情况的,应将异常货物放置在不正常货位,同时在事故差错登记本上登记.
卸车后,库管人员凭交接单进行复核.逐件核对,清点,确保交接单,货物两相符.交接过程完毕后,库管人员在交接单上签名并存档.
2,收揽货物:
A. 对上门发货和收揽的货物,库管人员必须依规定开箱检查,抽于30%以上.严防禁止收运物品混杂其中(后有附件说明).不符合规定的要重新进行包装.过磅称重后,仓库人员应检查发货人是否按规定填写托运书,并对货物重量进行签字确认.仓库保管员对货物及托运书进行复核后,在托运书上签字以示负责.货物入库后,按规定的位置摆放.
B, 对需要打包或者货主要求打包的货物,库管人员应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包装方式.需要用木板,泡沫,纸箱等包装材料的,仓库保管员应在出库单上分项填写所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件数,并在托运书上标明打包费总金额.打包费由柜台营业员打印货单时根据托运书上标明的金额收取.
3,公司各营业部货物:
A,公司各营业部货物入库与到达货物程序相同,切实做到交接单,货单,货物相符合,并由营业部交接人员与仓库工作人员在交接单上签字.各营业部对入库货物有特殊要求的,应事先向仓库保管员说明,由仓库保管员进行纪录并将货物在指定位置上摆放,防止发生混装,错装.
4,公司内部各项单据,物资,材料入库:
A.对公司内部采购的交接单,报表,标签,纸箱,泡沫等低值消耗品,入库前仓库负责人与仓库保管员应与送货人对入库物品进行当面清点验收,同时仓库保管员在入库单上分项列明所收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件数),并将发票附于入库单后,交公司财务部.
B.公司内部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入库存放,须经公司领导同意并在库房保管员处办理入库手续.由仓库保管员开具入库单分项列明物品名称,件数及存放部门,存放日期,存放位置等.
C.不准将私人物件存入库房.
五,出库
1,出港货物:
A,货物出港前,仓库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货物,单号,标签是否相符,防止标签错贴,漏贴.
B,装车时仓库搬运人员应与库管人员密切配合,逐件核对交接单与货物是否相符,防止发生错装,漏装,混装.
C,货物监装完毕后,拉货司机与库管人员必须在交接单的交货人与收货人栏上签名以示负责.
D,货车驶离仓库后应立即关闭库房,仓库人员对库房进行清理和安全检查.
2,提货,送货:
提货
收货人办理提货手续后,仓管人员按货单将货物提出,仓库保管员根据货运单查验提货人的身份证件,同时核对货运单与货物标签无异后收下货运单,在货运单上签名,并将货物照单清点后交付给提货人.如货物分批到达,分批交付时,应请提货人在货物分批单,收货人栏内签名.
货物由收货人提取后,提货处在提取货物登记本上销号.仓库保管员将已提取的货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送货
收货人要求送货时,应在货运单上注明延伸服务的送货费,统一安排车辆送货.送货前,由送货人按货单号将货物提出,由保管员核对无异后,货物出库装车.开具发票交送货人.货物交付时,送货人应查验收货人的身份证件,并由收货人在货单上签署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收取送货费,发票交收货人.送货完毕后,送货人将送货费交提货处,货单交仓库保管员.
3,外航货物:
我公司收揽的外航货物一般交代理人发运.出库时应严格按出港货物程序进行,做到货物,货单,标签三相符.交接时应严格在交接单上收货方,交货方栏目内签名,以备查询.
4,公司内部各类单据,物资材料出库:
A,本公司各营业部领用的,由仓库保管员填写出库单.在出库单上要分项列 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并由领用人和仓库保管员在出库单上签名.
理人到我公司购买标签,交接单等物品的,应事先在柜台提货处开具发票并付款.仓库保管员根据发票所列项目进行清点,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发票上签字,同时在出库单上登记注明.
公司人员在库房领取任何物件,必须在仓库保管员处办理出库手续(由领取人和仓库保管员在出库单上签名),不准将入库的物品随意带出库房.
月底,与财务部门一起盘点,确认库存.
六,货物计重管理
1,计重规定
A.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Kg).
*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
*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
*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
*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重;
*计量尺寸时,按包装尺寸的最长,最宽,最高计量,以厘米为单位,厘米以下四舍五入.
B.发货人在申请发货,填写货物托运书后,仓库人员应认真负责过磅,在货物托运书上准确地填写货物重量,并且签名确认.
C.柜台人员应严格按照货物托运书上所列重量填开货运单,并且按照公司有关收费标准收取发货人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于货物的重量书写模糊不清的,必须与仓库人员核实后,方可填开货运单.
D.其他人员不得干涉仓库和柜台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货物重量允许误差
单票货重量G
允许重量误差
G≤10公斤
0.5公斤(含)以内
10公斤1公斤(含)以内
50公斤2公斤(含)以内
100公斤3公斤(含)以内
500公斤 1000公斤
1%重量(含)以内
3,处罚规定
A.机场办接到货站发出的"货物重量不符通知书"(上面列明货运单号,超出重量应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机场货站应收罚款,开单人等情况)后,可先用备用金垫付."货物重量不符通知书"和缴款发票由客服人员转交所属营业部门营业点,同时传真给财务部备案,相应营业点须在收到通知书和发票后两日内,还清机场办垫款.
B.每月末,综合业务室在接到运行部对货物重量不符情况的反馈并核实汇总后,依据销售部考核细则对相关业务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扣考核分并做相应的罚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