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呈请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

2024-12-30 0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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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该问题引用的法律条款错误,应该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该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这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延长拘留期限的法律依据。但要延长至30日,只有符合该款规定的三种情形才行。所谓流窜作案是指嫌疑人跨越省、地、县级行政区域作案;而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既包括同一类型的作案,也包括不同类型的作案,如盗窃3次或盗窃2次抢夺1次;结伙作案是指三人以上共同作案,如甲乙丙三人结伙盗窃、抢夺等,而不是互有关联的三人作案,如甲与乙盗窃、乙与丙抢夺、丙与甲抢劫。对于符合该款规定,又确实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由侦查人员提出书面延长拘留期限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后执行并附卷,作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审查羁押期限的依据。

回答2:

你好
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30天期满,公安机关认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释放,并撤销案件;
2、30天期满,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合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予以取保候审;
3、30天期满,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罪行严重应当逮捕或者不适合取保候审的,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