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有三天培训,公司说在试用期内辞职,三天的工资不发,请问这样合法吗?麻烦提供相关法规

2024-12-04 14: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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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因此公司的说法错误,三天的工资必须依法支付。
附规定给你:《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回答2:

不合法。试用期培训三天不给钱是不合法,劳动者通过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扣除或者拖欠。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者本单位同一岗位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提供劳动,应该单位就应该支付工资。即使工作1年也是应该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给工资,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回答3:

肯定不合法 有公司还有试用期15天 这15天不给工资呢 像你这种情况 即使找到相关部门反映 估计他们不会搭理你的 你要明白这是个现实社会 你是在中国

回答4:

如果公司有约定培训服务期,那么员工在培训服务期内离职,将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试用期如果被认为是你们的培训服务期的话,那么扣三天工资作为赔偿也是合法的。但是这里比较有争议的就是三天培训费用是不是专项培训费用或还法定培训费用,如果是专项培训费用那么就可以约定服务期,如果不是,就不可以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