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是B
《调解法》32条规定,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协议履行或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可向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规定是“一方可以起诉”,而不是“一方可以就协议起诉”。也就是说,调解协议未经法院确认程序确认的,没有强制力,没有强制力的协议,不必起诉,双方可以就争议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起诉。
关于协议未经确认无效的规定,见《调解法》第33条:“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应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法院确认有效的,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可变更原协议或达成新协议,也可起诉。”
答案难道不是A吗?B明显是错误的。双方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已经达成协议,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是有效的,侵权之债变为合同之债了。若不履行协议,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上面的所谓推荐答案对调解法的法条解释和理解是不正确的,按照其逻辑调解协议是完全没有任何约束力的,可以不当回事了,若一方反悔就要重新按照原法律关系起诉,就等同于协议未签定过。但不要忘了毕竟是一份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至少是受合同法保护的,怎么可能毫无合同效力呢。
楼主我本来和你有同样的困惑,然后我找到一篇很好的解释。原来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是不一样的,我本来以为都是法院调解的意思。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DExMDgxMg==&mid=206905197&idx=1&sn=376bbc34beee77ae99cdfe1a2e213e2c#rd
(1)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是不一样的。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是民事纠纷进入诉讼后的一种调解。而人民调解则是人民调解员主持下的调解,是一种民间的纠纷解决机制。本题就属于人民调解,它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而不是法院主持下的调解。
(2)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对此,《人民调解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这就好比人民调解协议是一个新的合同,有了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得再争议原来的纠纷,即使要争议,也只能围绕人民调解协议发生争议。对此,《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例如本题中的侵权纠纷不得再有争议,但可以围绕人民调解协议发生争议,例如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或者撤销人民调解协议。
(3)法院如何解决人民调解协议的争议。简单地总结就是法院认为有效,可执行;法院认为无效,可以再请求人民调解或者起诉。对此,《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中,张某与李某的纠纷,已经经过了人民调解,并且也已经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因此,A选项是对的。这与《人民调解法》第32条的规定一致,可以就人民调解协议起诉;相应的,B选项就不对了,不得再对原来的侵权纠纷起诉。C不对,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有一个前提,是法院已经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先向法院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在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D不对,人民调解不是法院调解,没有合议庭与独任庭的问题,因此张某不能因为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而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这个选项混淆了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
我个人感觉从法条的字面意思(即文理解释),应该是选B,如果对协议不执行或者有争议,就必须按照协议来起诉,这无疑是变相的扩大了人民调解的职能了,等于是对协议效力的确认无疑,等于是说司法确认调解程序有没有都无所谓了。再则,争端的缘由本身是侵权,而不是违约,如果针对协议起诉,是不利于解决纠纷的,违背了法律的本质功能和目的——即法是调整社会关系、化解纠纷的。但这是司法考试给的答案,如果是为了考试,在这个问题上纠结,是毫无价值的,因此,我们就只能强忍着悲痛,接受司法部公布的答案!
我觉得正确的答案是B,ACD三项都是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