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在堤防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特别在堤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方面是直接的质量管理执行者,依据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堤防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1)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的水利工程监理任务。严格禁止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和超越资质等级规定承担建设监理任务。禁止监理单位未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批准将监理任务分包。根据《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水利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的资质条件为:甲级监理单位可承担各级堤防工程的监理;乙级监理单位可承担二级(含二级)以下堤防工程的监理;丙级监理单位可承担四级(含四级)以下堤防工程的监理。(2)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3)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4)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堤防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受监理工程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力量及对堤防工程的检测试验力量,提高质量控制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监理人员不得一人同时从事2个(含2个)以上建设项目的监理。工程现场监理必须到位,在施工现场实施旁站式监理。一、二级堤防工程保证每2公里堤段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员,每10公里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工程师;三、四级重点堤防工程保证每4公里堤段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员,每20公里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工程师。穿堤、跨堤建筑物和堤防基础处理工程要配备满足建设需要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要强化施工工序过程控制,上一工序不合格的,不准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5)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