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约定期限合法吗

2024-12-15 04: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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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律推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任意性规范加以补正,即依法律规定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一定时期为保证期间。如中国《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法律推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于6个月届满之日。
直接注明2年有效,这种约定有效。
如果你约定“借款人还清本借据的全部借款本息及违约金为止”那么就会被视为约定不明确,还是6个月。

具体参考一下规定:
1、担保法25——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担保法26——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法解释3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回答2: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注明保证期间为两年可以的,有约定从约定。但保证期间
为借款人还清本借据的全部借款本息及违约金为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