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的人虚报营业额,擅自提高起征点,该怎么办?

2024-12-29 01:45:51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现在定额的确定会牵涉到纳税评估,一般税务部门都会有一个专门的纳税评估部门做定额测定,而不是专管员一人说了算。
纳税评估会根据很多因素,比如门面房的地点好坏,门面房大小,设备多寡,从业人数等等方面去考量。
但是国家的起征点政策是达到起征点全额征收,这样个体户收入19999和20000的区别就太大了。一个一分不用缴,一个月份税负一千多。
所以这时候人为的因素也起了很大作用,除非你的门面房十分大,或者所处位置十分显眼,不然定额做到两万以下(未达起征点)还是有希望的,去想想办法,走走关系吧,或者直接找专管员,你懂得的。
还有,广告业的税收应该是由地税管理,和国税几乎没多大关系,不知道为什么国税会定你的税,当然增值税成为主税种是好事,税负比营业税低。

回答2:

从事广告的个体户交营业税 是地税的纯管户啊。 你是制作牌匾类?还是传媒类啊? 如果是
单纯制作广告牌、展板、宣传牌(匾)、条幅这类的 应到国税缴增值税。 你说国税是给你定额的 也会就是说你家属于核定征收户,没有符合规定健全的账本呗。 这样的话你可以申请让国税局典调,重新认定你的月营业额。
申请典调 跟税务机关是否对你家进行过电脑定税无关。 典调后认定你家月营业额低于2万后 可以重新调整核定营业额

回答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由此可见,税务机关核定个体工商户税收是有法可依,并且也是有适当的核定方法的。
  楼主说三个月发票才开了21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说法不是十分准确的。20000元起征点的月销售额,它是既包括开发票的部分,也包括不开发票部分的,它是指一个月的全部销售额。如果楼主月销售额的确没有达到20000元,你就应该提供相关证据,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应纳税额,如果还有议异或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以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