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女方拒绝抚养,女方为了不要孩子就在外面躲着,男方坚决不要孩子,怎么办?

2024-11-26 07: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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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孩子判给女方而女方逃避义务不等于可以免除你的义务。虽然孩子判给女方,但你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之一,你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追究女方的遗弃的法律责任。但孩子你仍然要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回答2:

孩子在这个事件中太可怜,父母这样做双方都太过分了。

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离婚本来就很不应该,彼此都应该互相忍让和包容,要好好维系自己的婚姻。破快婚姻是自身长远的命运影响是很不好的。

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是最大的,因为离婚后孩子不是失去爸爸就是失去妈妈。实际上,父母的亲情之爱是孩子幸福健康成长的根源。在离婚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在心理上容易出现很多问题,比方说自卑、敏感、痛苦、冷漠等等,很多孩子长大后出现问题。作父母的,要深思啊,你毁了孩子的幸福,你能幸福吗?

做人一定要讲道义,讲情理。不管对方如何回应,每一方都应当好好反省自己的过错,要尽到自己做人的本分。特别是,一定要好好照顾好孩子,不要因为父母的纷争而继续伤害孩子。另外,双方争吵时意气用事说的话,建议不要太当真和放在心上,两个人能够结合婚姻走到一起,本身就很有缘分,而且又有了孩子,还是应当尽量多劝当事人化解前嫌,多多改正各自的习气,尽量双方复合,对男女双方和孩子都是最好的。望三思!

回答3: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孩子判给了女方,而女方为了不抚养孩子就在外面躲着不回家,没有尽到一个母亲应有的责任,甚至构成了遗弃子女罪。
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中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可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小孩子她又怎么去“告”,谁代表她去“告”。
你的问题,根本就无解,建议父母两人好好商议一下,如果都不要孩子,就把孩子送给他人领养吧,为孩子找一个好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