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得不太清楚,能拿到的补偿大致如下:
1. 12月31日到期算期满终止,但是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你现在提出要走,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公司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具体多少可以查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第三款。
2. 如果你2月1日回去上班,单位还是没和你续签的话,而你又没提出走,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从2月1日开始直至单位和你续约前,单位每个月要支付你2倍的月工资。
建议你提醒你们公司搞人事的续约,可能年底太忙公司忘记了,如果对方不肯再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当然,你也可以一直不说,同时收集保存好考勤、工资单等实际劳动关系的证据,等自己不想干了直接去劳动部门投诉,不过这样做也太损了。
无论是从连续工作不满10年,还是2008年后没有连续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你都不符合可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合同到期后,公司可以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
由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公司,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况,公司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向你支付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不同意续签没有经济补偿,如是公司不同意续签,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工作已满五年,可要求补偿五个月的工资。
具体做法可向当地12333劳动热线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