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024-12-30 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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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律制定的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我国现阶段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一、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立法首先应体现科学性原则。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要为国家、社会以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合理的组织结构,一种规范的行为模式,一种正确的价值选择,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首先表现为它的理性化方面。法律是一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评价和认识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二个体现是合理化。同理性化相比,合理化则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合理性是对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恰当界定。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三个体现,就是主观符合客观,法律既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现象,也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事物。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二)民主性原则 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具有非常方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本身的价值外,还对其他的一些法的价值诸如平等、自愿、自由、契约乃至法治等都奠定了一个基础性的条件和保证。(1)只有在一个民主的法律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利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其平等权利。(2)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去干自己所不愿干的事情。(3)一个体现民主原则的立法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充分行使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主发展等自主权,使公民和法人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这一点对于处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各类市场主体显得格外重要,充分实现的自主性也是市场经济的要义之一。(4)民主机制本身便意味着将为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没有民主,便没有自由,没有民主机制的确认和保障,一切自由权利便会落空,与民主相对应的专制只能扼杀和窒息自由。(5)对于法治,民主就显得更为重要。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形态,一种治国方略,一种价值选择,其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没有民主,就谈不下法治,只能导致专制。当然,民主的实现也离不开法治,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形式,为法治奠定基础,而法治则是民主的实现形态,是民主的结晶。 二、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 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其稳定才有效力。但是社会是不断变化的,为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要求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坚持稳定性与适时性相统一的原则。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和颁布,必须保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决不能随意修改、中断、废弃;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时应注意保持与原来的法律的承继关系。 适时性原则,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 三、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 合宪性原则是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的全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在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法律制定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或经过特别授权,其制定的内容必须是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凡没有法定职权或经授权制定法律的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 内容的合宪性,是指经过法律制定产生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有同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规定相违背、相冲突、相抵触的内容。 程序的合宪性,是指所有法律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层级法律法规都能一致。 希望有所帮助!!!

回答2:

法律制定,又称法律创制,法律创立,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有:
1、科学性原则。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要为国家、社会以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合理的组织结构,一种规范的行为模式,一种正确的价值选择,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2、适时性原则。即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创制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适时性原则建立的依据,是由法律本身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

3、民主化原则。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贯彻民主化的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自身的价值外,还对其他的一些法的价值诸如平等、资源、自理、自由、契约乃至法治等都奠定一个基础性的条件和保证。

4、合宪性原则,即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必须同宪法相符合,包括职权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回答3: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三条 【立法原则】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法制原则】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民主原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实际与科学原则】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立法权限 第七条 【法律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制定法律的事项】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授权】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内容】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授权终止】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回答4:

刑法: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上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民法: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回答5:

科学性原则
  理性化:①法律是一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②理性化是立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要素,是科学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合理化:同理性化相比,合理化则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合理性是对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恰当界定。
  主观符合客观:法律既不是纯粹主观的,也不是纯粹客观的事物。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民主性原则: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本身的价值外,还对平等、自愿、自立、自由、法治奠定基础。
  只有民主,才能为公民提供一个平等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机制。
  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
  民主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民及法人的自主性
  民主为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没有民主便没有自由
  对于法治,民主更为重要。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形态,治国方略,价值选择,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只能导致专制。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形式,为法治奠定基础。民主的实现也离不开法治,法治是民主的实现形态)
  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
  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有稳定才有效力。但是社会是不断变化的,为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稳定性与适时性相统一的原则。
  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和颁布,必须保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决不能随意修改、中断、废弃;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时应注意保持与原来的法律的承继关系。
  适时性原则,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是由法本身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 (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整个法律体系内各层级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相互一致、相互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