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具体如下: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按照教材的观点,法律关系主要由主体、客体、权利义务所构成,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主体和客体是不同范畴的,两者并无可比性,因此,说出两者的“区别”没有逻辑基础。举个例子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房屋所有权(姑且很不严谨地把这个叫做房屋所有法律关系吧),房主是主体,房子是客体,该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是房主基于房子而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包括对房子本身和对第三人),你说,房主和房子的区别是什么?呵呵
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
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提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