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办法行不通,因为已经构成既有事实。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如果是情节不严重,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也可以不罚款,这是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情节严重,是必须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建议跟税务机关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少罚款。
这个税务罚款你没法用正常渠道处理了。必须和他们私下解决。否则只能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