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际情况,国有企业与职工属于劳动关系,民法是调解民事关系, 所以不是由民法进行调整。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民法和劳动法是调整不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一个是民事关系,一个是劳动关系,看看《民法通则》和《劳动法》各自的第一条调整对象就明白了。
《民法通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国企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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