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的要求都得不到支持:
1,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每个父母的责任,没有任何除加条件;
2,法律上不存在断绝父女关系的说法,血缘关系是从一出生就注定的;
3,当事人双方的相互扶养义务,不因外界因素的变化而有所改变;
4,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父母不承担抚养义务的,可以起诉解决。
一,赡养的相关规定:
1,《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4,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5,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6,《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8,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二,亲子关系的分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自然血亲罩如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在通常枣族情况下,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不允许解除的。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凳闷弊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这女儿怎么教育的,最多是少来往,怎么可能断绝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滑贺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搭让穗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所以,父亲只有抚养的义务知卜,相反还必须给付生活费直至成年
父女关系是断绝不了的 更没办法要求这样的赔偿
不能要求!
抚养小孩是父母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