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由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构成,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上述条款中“本合同项下所指的乙方之税前月工资均包括乙方应自行承担之个人所得税及各类法定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但是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甲方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除外.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工资时,应当代扣代缴乙方应当自行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有三层含义:
乙方(职工)承担住房公积金中需个人缴纳的部分;
甲方(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中单位应为乙方(职工)缴纳的部分;
甲方(单位)从乙方(职工)工资中扣除乙方应自己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