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办事处如何批复

2025-02-02 19: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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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扩展资料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回答2:

一|、小区可以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该法规,街道办事处 不是物业管理活动的主管部门与负责部门。因此街道办事处与小区业主委员会之间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街道办事处对小区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批复权。
三、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规定“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依据该法规,你街道办事处在小区事宜方面,重要的工作是思考怎样指导和协助小区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其具体指导细则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怎样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