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1)甲,乙,丙共同犯了绑架罪.理由是:
根据《刑法》第239条及其他有关的规定,绑架的犯罪构成待征如下:
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②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方面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另一方面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满要求为目的.如果不具有这种心态,则不构成绑架罪.如果行为人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本罪.
③本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包括生命,身体健康,人身自由等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即本罪为复杂客体,但其中公民的人身权利是主要客体.
④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所实施的劫持被害人或者偷盗婴幼儿并加以控制的行为.绑架,是指违背被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等的意志将被害人非法劫持.如果不违背上述人的意志,则不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可以是妇女,儿童,也可以是其他人.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则不构成本罪,而是构成抢劫罪.在本案中,甲,乙,丙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对绑架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犯绑架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甲在绑架人质后,残忍地将人质杀害,根据刑法规定,个必技数罪并罚处理,而是构成一罪,即绑架罪,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