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执法尺度,重点落实四大问题 (一)进一步提高对合理身体对抗的认识,掌握合理身体对抗的尺度。 通过观摩北京奥运会篮球比赛,尤其是男篮前八名的比赛,使我们真正体会到世界最高水平的篮球比赛中合理的身体对抗。篮球运动发展至今,篮球比赛已经成为有频繁的身体接触与高强度身体对抗的竞技运动。它要求运动员有适应这种身体对抗的体重、力量和多项综合的良好身体素质,来保证比赛更精彩、更激烈、更有悬念。 2004年和2006年国际篮联两次对规则有关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提倡合法的身体对抗,严禁暴力行为,保护合理的防守技术”在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共同努力下,有了较为明显的进步。2008年4月25日、26日国际篮联中央局会议通过的2008年和2010年修改和执行的规则条款仍然是沿着这个思路进行的,旨在进一步完善身体对抗的合理性,提高比赛的观赏性。 从提倡和保护合理身体对抗的理念出发,去研究攻守双方权力平衡的问题,在规则精神允许的范围内,解决提高合理身体对抗程度,要统一以下几点认识: 1.提高认识,改变观念,加强宣传。 奥运会的裁判员是现今世界上最高水平的裁判员,他们对于身体接触和身体对抗的执法和宣判,如果用我们现在的尺度衡量,有较多错、漏判,尤其是漏判较多。但是为什么比赛打的如此精彩、激烈、流畅,有很强的观赏性?吹的犯规也不多,教练员和队员有时也有怨言,但总体是认可的和接受的,这很大程度是对现代篮球比赛的理解与宏观控制场面的能力。有些我们认为的错、漏判(当然也确有真的错、漏判)是他们掌握场面的行为。很好地贯彻裁判员执法的精髓,在临场中体现出规则的精神而不是规则的条文,这才是裁判员执法的最高境界。 现代篮球的技术必须是对抗中的技术,是在频繁的身体接触中完成的技术动作,也就是在攻防中身体躯干(圆柱体)之间的激烈接触和对抗技术。本届奥运会篮球比赛裁判员执法尺度,使我们认识到我国篮球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在思想认识上,在提倡和保护合理的身体对抗的实际运用上,还存在较大差距。我国裁判员所掌握的身体接触判罚尺度还是体现得过严,微观的多,宏观的少,妨碍了我国篮球竞技水平的发展。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合理身体对抗的程度,努力提高中国篮球运动竞技水平。 2.中锋抢占位置 中锋抢站位置的身体接触和对抗,只要没有手部大动作的参与,用紧贴、顶、扛、靠、挤的面向或背向的中锋之间的身体接触和对抗,裁判员很少判犯规,进攻队员不依靠灵活的脚步动作,后仰或高抛投篮,很难得分。而教练员和队员也都能接受裁判员所掌握的这种尺度。因此,我国裁判员在掌握中锋抢占位置的身体接触和对抗中的尺度要适度放宽、要理解和提倡,要看对抗动作的全过程而不能只看对抗动作的结果(比如跌倒)。 3.抢篮板球及二次进攻 篮下永远是攻守双方必争之地,多一次篮板,就多一次进攻,多一次前场篮板,就多一次立即得分的机会。奥运会比赛,篮下多人对抗,显的非常拥挤,也异常激烈。尤其抢到前场篮板后的二次进攻,前贴后挤,没有明显的打、拉、推的手部动作,裁判员很少判罚犯规。(1)在篮下抢占有利位置时的挤和扛;(2)在空中抢篮板球时的身体接触有时可能是很激烈的;(3)抢到篮板球后二次投篮、再抢再投的身体接触。在这些方面我国裁判员在掌握的尺度也要适度放宽。 4.攻守双方队员在持球或不持球的移动中抢位、堵位时的身体接触和对抗。 防守持球队员和静止间的非持球队员没有时间和距离的要求,可以并随着进攻队员的移动而提前移动抢占位置,去阻碍进攻队员的动作或路线。但需要判断而提前移动抢占位置。互相抢占位置就有身体接触,攻守双方就要比移动速度,力量,就都会体现在对抗的程度上。在频繁的身体接触和强对抗中,具备良好综合身体素质的运动员就是场上的强者。要看身体接触和对抗的过程,而不单看对抗的结果,规则不同情弱者。因此,必须在思想上形成统一的认识。 注意几个方面:(1)堵截移动的路线;(2)掩护的过程;(3)夹击;(4)紧逼、贴身、攻击性的防守。 (二)违反体育道德犯规的问题 国际篮联针对是否构成违反体育道德犯规,已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上赛季的录像和统一尺度的要求己规定的非常清楚,北京奥运会上裁判员判罚尺度也完全体现了这一点。身体对抗越激烈,可能产生的非技术动作的犯现就会越多,因此,为了保证比赛顺利进行,就必须严惩这些违反体育道德及违反体育精神的行为。“提倡合理的身体对抗,保护合法的防守技术,严惩不道德行为”将是本赛季和今后裁判员应遵循的理念,关键是贯彻落实。 2006年国际篮联针对是否构成违反体育道德犯规讲了四个条件: (1)是否是正常的篮球动作? (2)是否在努力抢球? (3)接触是否从球侧这边发生? (4)接触是否过分? 2008年又增加了新的解释,“如果在防守球员和对方球篮之间不再有对方球员,防守队员从对方球员的身后或者侧面与对方球员发生接触以阻止快攻,这些都会被判违反体育道德犯规”。 比赛中,经常需要被判违反体育道德犯规的动作有以下几类: (1)故意破坏快攻。 (2)对投篮队员过分地打、拉、抱和推背。 (3)肘击。 (4)被投篮队员作假动作骗跳起后,有报复性的连打带压过份的动作。 (5)不是正常的篮球竞技的过份动作。 (6)掷球入界时,球还在裁判员手中或者掷界外球队员可处理球时,此时场上的防守队员对掷界外球队队员发生身体接触的犯规。因为防守队员明显没有努力去打球,通过不让比赛计时钟再次开启而获得违犯运动精神的利益,应不给予警告立即宣判违犯体育道德犯规(2008年国际篮联规则解释)。 (7)腿部绊人。 注意:在与外援的身体对抗中,国内队员往往不占优势,个别队员就用坏动作、小动作、伤人动作来达到目的。这是违反体育精神的行为。裁判员要对此类行为的苗头,加强观察和教育,抓住第一动作同时,注意报复动作与多起犯规的连续发生。 宣判违反体育道德犯规,按照国际篮联规定的条款、标准去衡量,去把握尺度,根据对比赛的理解去处理。关键是以“合理”为基础,冷静,公正,敢于宣判。运动员对自己的动作心里非常清楚,裁判员没必要多费口舌,必须严罚违反体育精神的行为。 掌握好宣判违反体育道德犯规的尺度是提倡合理身体对抗的保障。裁判员要重视相互间的配合,对判罚违反体育道德犯规的尺度要全场一致。 3、技术犯规 (1)队员过分地挥动肘部(无接触)应判技术犯规。 提倡合理的身体接触和对抗的同时,要避免减少场上暴力行为,在有暴力倾向时就要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队员过分地挥动肘部(无接触)也要被判技术犯规,就是对可能产生暴力行为的一种预防和警告。利用挥肘清除出足够的空间来旋转,传球或者运球,虽然挥肘没有接触到对方,但已威胁到对方的安全,应立即判罚技术犯规。 同时要看当时的情况,如威胁不大也可以先警告。周围根本没有队员,也可以不理。要注意“过分的”这个用词。裁判员一定要根据当时的情况,及时、合理、实事求是地处理。 (2)当队员利用假摔伪造一次对方犯规,企图获得不公平的利益或者制造观众对裁判的不满,这是一种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 举例:进攻队员正冲向球篮,此时防守队员在没有任何身体接触或者可以忽略的身体接触,倒在地板上;或者有一定程度的身体接触但并不构成犯规时而故意做出表演性的摔倒。此前对于该行为的警告已经通过该队的教练传达给了该队的队员。 这种行为是明显违犯运动精神和破坏比赛流畅进行的,应被宣判一次技术犯规(2008国际篮联规则解释)。 (3)对裁判员宣判不满的过分言论和行为,煽动观众、制造事端的言论和行为。 (4)辱骂对手,挑逗对方外援引起矛盾的言论和行为。 (5)球队席不遵守规定、不服从管理的言论和行为。 注意:警告必须在死球停止比赛期间,裁判员正式通知该队教练员。要让全场都知道裁判员在进行警告。如该队队员再有类似行为,立即判罚。 4、场上管理 成熟的职业联赛需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严格的纪律条令来保障。 (1)裁判员的临场宣判,是最终宣判。只有裁判员本人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改变或更正自己的宣判。对裁判员的临场宣判,不能质疑。 (2)教练员无权和裁判员讲话,只有要求暂停和死球期间到记录台有礼貌地询问比赛时间、比分、暂停次数、犯规次数等信息的权利。比赛现场不承认“领队”的职称,球队席由教练员全权管理,球队席人员发生所有的问题都由教练员负责。 (3)队长有权在死球期间有礼貌地与裁判员讲话,询问技术性问题,但不能质询有关宣判的问题。 (4)队员只有认真打球的权力。 (5)暂停期间的管理:暂停50秒结束的信号发出以后,教练员要主动停止讲话,让队员回到场地,否则,裁判员将提醒队员马上进场。如不听提醒,裁判员将警告、判罚一次暂停;如该队已无暂停机会,将判罚教练员一次技术犯规。 (6)延误比赛、拒绝比赛,宣判弃权的概念。 ①到达比赛开始时间后15分钟不足5人上场比赛; ②其行为阻碍了比赛进行(没有时限规定); ③主裁判员通知比赛后仍拒绝比赛(没有时限规定)。 符合以上3条其中一条,即可宣判该队弃权,判该队0:20负,本场比赛积0分
当进攻球员把球转移到防守者扬起的手这边,一旦有接触,便立即出手投篮,在以往,这种“Rip-through”动作能造成防守者的打手犯规。不过新赛季联盟规定,如果进攻一方和防守一方的肢体接触是在前者进行投篮之前,那么裁判将不会判防守球员打手犯规。如果进攻球员突破篮下,只有当他出手投篮后与防守者有身体接触(不再是起跳瞬间),防守球员才会被判打手犯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