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具有以下特征:(1)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与民事制裁、行政处罚有本质的区别。(2)罚金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其它任何机关都无权适用罚金。(3)罚金的内容是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因此被称为财产刑。这里所讲的“金钱”,是指犯罪人合法所有的金钱。
在我国,罚金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在刑法分则共十章(即十类)犯罪中,有七章(即七类)犯罪中有数量不等的适用罚金的具体犯罪, 适用罚金的罪名总数共176个.
刑法总则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这一规定表明,决定罚金数额的根据是犯罪情节。但是,我国刑法理论通常认为,在决定罚金数额时,除了根据犯罪情节外,还应适当地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1、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犯罪情节包括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所造成的损失、违法所得、犯罪时间、地点等方面的情况。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必须全面考察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之所以要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是因为罚金是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必须考虑到所判处的罚金能否执行的问题,而被判处的罚金能否得到执行,则取决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2、决定罚金的数额时还要考虑罚金能否起到惩罚与教育改造犯罪人的作用。这就决定了对犯罪人决定罚金数额时,应在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的基础上,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较好的,可以适当判处较多的罚金,反之,可以适当判处较少的罚金,只有这样,才能使罚金刑起到应有的惩罚与教育作用。如果决定罚金数额时一味地强调犯罪情节而不顾犯罪人的经济状况,那么,就会使判决的执行和罚金的适用效果受到影响。
根据实际情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不适用罚金;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没有缴纳能力的,也不适用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