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保护更讲求效率,措施比较直接、迅速、有力,程序也相对简单;司法保护追求的目标是公正与效力的统一,程序完善,但诉讼周期相对较长。
1、知识产权是什么?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创作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包括哪些种类?
知识产权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禁止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另一类是版权(也称“著作权”),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诸如小说、诗歌、戏剧、电影、音乐、歌曲、美术、摄影、雕塑以及建筑设计等。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发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者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等。此外,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反垄断、域名权等也逐渐被纳入到知识产权体系中。
3、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什么不同?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采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保护模式,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行政保护是指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履行职责,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司法保护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实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都是凭借国家公权力给予知识产权强制性的保护,但两者也存在不同。
(一)性质不同。行政保护虽然也可以通过权利人申请而启动,但它更多的是一种基于行政职权而主动采取的措施;司法保护一般则是由权利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向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救济而启动的保护,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二)公平与效率的侧重点不同。行政保护更讲求效率,措施比较直接、迅速、有力,程序也相对简单;司法保护追求的目标是公正与效力的统一,程序完善,但诉讼周期相对较长。
(三)保护措施不同。行政保护的措施主要包括责令停止侵权、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以及对赔偿数额的行政调解等。司法保护包括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使侵权、违法主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的形式包括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和履行法定职责等,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
(四)后续救济机会不同。如果权利人经过行政救济后仍不满足,还可寻求司法保护,即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解决不排除司法解决的后续救济机会。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寻求司法保护,但是司法保护是终局的救济途径,不能因为对司法保护不满意,反过来再寻求行政保护。
4、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我国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及其保护要求,从国家到地方,均设置了相应的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从国家层面来看,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海关总署等;从地方层面来看,则主要由上述部委所属的地方行政管理部门来履行保护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