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是事受纪律处分,不是回避的法定条件。故,不能仅以审判人员曾受过纪律处分就要求其回避。 谢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