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15时在元谋县劳动仲裁开庭过程中工会主席文桂兴竟然代理公司法人跟工会会员打起劳动报酬的官司这合法吗

2024-12-01 05: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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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大致看了一下工会法和工会章程,里面对工会主席不能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但是根据法理而言,一方面,职工与公司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是利益两个对立面,另一方面,工会是企业职工和会员的代表,工会主席又是工会的代表,是属于一个整体利益,这是一个悖论。工会主席完全可以以自然人的身份代表公司,但是这应该仅限于劳动争议以外的纠纷才对。工会主席一面代表工会要为职工争取最大利益,一面又摇旗呐喊代理公司,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这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嘛。建议你仔细看下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这是我找的两则法条,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