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与日本客商签约出口货物,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且开证行是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所以,我方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当然,我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货物出售给第三者。
"证中还规定开证行为纽约银行业中信誉较好的A银行"何解?开证行不是日本东京银行么?
另外指代有点不清,“我某贸易有限公司”是不是就是“出口公司”?
首先,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银行承诺,也就是说,出口公司可以照常发货,然后按信用证条款准备单据交单索汇。只要单证严格相符,日本东京银行是有偿付责任的
但,在实践中,实在很难做到严格相符,难免会被开证行挑剔拒付。这样就会有货物滞港的风险。
所以,知悉进口方濒临倒闭后,推荐调查进口方的履约情况。若进口方无法履约,就不对信用证交单发货。当然,要注意合同约束,不要产生违约责任。
照常按信用证的规定时间提交全套议付单据。
因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责任,不管进口方资金状况如何,是否倒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开证行一样要付款。
关系不是一般的乱,难不成是三国贸易。不然哪来,两个开证行东京银行、A银行),两个出口公司(我某贸易公司、出口公司)?
您这个问题肯定不是在实际业务中发生的问题,而是大学老师编出来的实务题目,有很明显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