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最有效的证据是提供审计报告以及完整的会计账册。审计报告需要形成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审计报告中对公司每笔财务的流向应清晰明了。
法律分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需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不构成混同,需要提供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基本帐户银行明细账单、股东个人银行明细帐单、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房屋租赁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合同、员工名册以证明经营独立,并且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须符合会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明显违反常理的情况,公司账目需保持完整性,保留公司原始记账凭证等,否则,法院很有可能以前述证据不能完整地、真实地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由,认为股东未举证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从而认定股东与公司财产构成混同,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就审计报告而言,公司最好不要单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而尽可能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申请,委托法院或对方当事人认可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举证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未混同,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很多股东因无法举证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从而被法院判决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引起注意,公司应尽可能聘请专业的会计人员,规范公司的财务制度,保留公司的原始凭证。同时,股东还需做到其个人或配偶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即不要以股东个人或其配偶的银行账户收取公司的货款,公司的资金也不要随便转到股东个人或其配偶名下的银行账户。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离,强调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审计义务,意在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采用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样,既坚持了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受的是有限责任的待遇,而且对待债权人的利益也实现了公平公正。因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前提是该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出现了混同。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证明一般有限公司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但《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