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个体工商户销售税收的起征点是多少?

2024-12-30 04: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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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从2011年11月1日起,湖北省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起征点,月销售额20000元(纳税6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每次500元(纳税15元)。

回答2:

深圳是20000元

回答3: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