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追刑的案件,30日内,移交法院。
贰、法院审判的期限问题:
1、普通程序一审审限:A: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B: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2、作出判决的期限: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20日。
判决上诉、抗诉和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1个月,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最高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