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的,采用的是先并后减,先并后减是用于在刑罚执行之前的漏罪处理的情况。而先减后并是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刑法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的,应该采用先并后减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1、先减后并,是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
例如:A在1999年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的2002年,在监狱内打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则他应该适用先减后并。则是原刑期5年,已经执行了3年,则剩余2年,再与3年并罚。则应是合并执行3-5年。
2、先并后减,是用于在刑罚执行之前的漏罪处理的情况。
例如:若A在1999年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的2002年发现其在1998年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则他应该适用先并后减。则是原刑期5年和3年数罪并罚,得到应合并执行5-8有期徒刑,再减去已经执行的3年,则应合并执行2-5年。
先减后并原则错了,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的应当采用先并后减原则,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才是采用先减后并原则。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的,采用先并后减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刑罚执行期间犯有新罪的,采用先减后并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先并后减数罪并罚 执行期间犯罪 先减后并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