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整顿书吏的背景,措施,影响。 急用 谢谢 尽量多些

主要是雍正时期的 类型是档案文史的
2024-12-20 01: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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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代书吏对文书档案工作的危害

——兼论雍正对书吏的整顿

赵彦昌 赵松

内容摘要:书吏是清代各级衙门中专门从事文档管理的人员的统称,他们凭借着对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的垄断与控制,大肆营私舞弊,不仅为害百姓,甚至还危害到清代的政治,成为有清一代的一大弊政。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古代书吏特别是清代书吏基本情况;第二部分重点论述了清代书吏为害的情况,包括挟例弄权,插手政务;倚仗案卷,敲诈索贿;以砚为田,弄档谋私等种种弊端;第三部分,清王朝为了巩固统治,雍正对书吏采取严厉的整顿措施。最后指出,虽然整顿取得过一些成效,但是,书吏为害是历代封建官僚机构的积弊和不治顽疾,书吏之弊害有增无减,贯穿始终,伴随清王朝至覆灭。

关键词:书吏;危害;整顿;雍正

晚清郭嵩焘说过:“汉唐以来,虽号为君主,然权力实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汉与宰相外戚共天下,东汉与太监名士共天下,唐与后妃藩镇共天下,北宋与奸臣共天下,南宋与外国共天下,元与奸臣番僧共天下,明与宰相太监共天下,本朝则与胥吏共天下耳。”[①]他在这番话中,指出了清朝社会政治的一大特色,即庞大的书吏集团凭借对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的控制与垄断,干预中央部院和地方官衙的政务,以砚为田,营私舞弊,成为当时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和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

一、书吏概述

1.书吏源流述略

书吏,是古代社会对官府衙门文档人员的一种习惯通称,也称“胥吏”,或称“吏员”,简称“吏”,俗称“书办”,统称“书吏”。其名称来源大约是古代所谓的“府史胥徒”。[②]如《周礼&S226;天官&S226;宰冢》中就有关于这方面的记载,且他们均不属官的范畴。[③]后人认为“府”是“掌官契以治藏”,“史”是“掌官书以赞治”。[④]“治藏,若今起草文书也。”[⑤]这些人都是胥吏,同为“庶人在官者”,[⑥]负责管理文书档案。秦代,郡级官府的书吏有主记室、掾史等,县级官府设有主吏、狱掾、仓吏等。[⑦]汉代,从中央到地方都有吏,名目繁多,主要分为掾、史、属,他们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且汉代以前,官与吏区别并不严格。魏晋南北朝时,国家政治被门阀氏族所垄断,书吏地位明显下降。隋唐以后,科举取士,吏途升进变得艰难,至宋代,书吏受士人鄙视,社会地位更加低下,等同贱役。金、元时期,吏的地位得到空前提高,流行着一官二吏的说法,大部分吏通过比较宽松的吏考制度,都可以顺利进入官的行列[⑧]。明朝恢复唐宋贱吏的旧习,书吏政治地位大跌,吏员升官无望,转而舞弊谋利。

发展到清代,书吏的社会政治地位降至极低,他们只是官府的办事人员,并无决定任何事务的权力,虽有官方的身份,却没有功名、品级和俸禄,受役于官府,薪俸被取消。

2.书吏的种类和名称

清代的书吏,可分为京吏和外吏两大类。即在京内各中央机构办事的称作京吏,在地方政府办事的称为外吏。书吏的称谓因其所隶属衙门不同而各不相同,京吏之内,有儒士、经承、供事等名称;外吏之中则有书吏、典吏、承差、攒典等名称。书吏名目虽多,但具体称谓并没有严格规定,一般在公文中通称书吏、书办或经承。清代,中央除军机处不用书吏外,部、院、寺、监皆有吏。[⑨]地方各级官府的书吏队伍十分庞大,承担着国家机构的具体工作,尤其是繁杂的文案工作。

清代书吏还有文职与武职、在编与不在编的区分。武职书吏指的是在武职衙门办理文档事务的书吏,他们享受兵士待遇,在名称上也和文职衙门的书吏不同,称为书识或字识。清代的正式书吏有额定编制,数量受限,因此各级衙门又存在非正式的编外书吏。编外书吏分两种:一种由衙门自行召募充任,名叫帮书、散书;另一种为正式书吏个人所聘请,称贴写、贴书、缮书、清书等。这两种书吏,都是充当正式书吏的助手。此外,清代还有为数不少的“挂名书吏”,即用钱在官府买个书吏头衔,并不到职办事,这类人为数不少。[⑩]

3.书吏的职责

清代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基本没有分开,书吏既是文书人员,又是档案人员。其职责概括起来,不外乎抱案牍、考章程、备缮写、工写算。[11]他们办理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如缮写文件、撰拟文稿、处理文书、保管档案等。[12]他们对各级衙署政务的执行和封建官僚统治的正常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他们始终为吏为役,“职役虽微,关系最重”。[13]

二、清代书吏为害的表现

书吏为害历代皆有,而以清代最重。书吏凭借对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的控制与垄断,大肆舞文为害,他们“或假借律例,以文为奸;或暗藏字样,以施其巧;或强词夺理,使本官必从其请,而因以行其私;或故作疑窦,使本官画反其词,而适以中其计;更或明知无济,而藉此作威作福,使人不能不畏,乃可以遂其撞骗之谋。”[14]种种弊端,莫可枚举,大致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挟例弄权,插手政务

书吏掌管案卷,不过是一低级办事人员,本无任何权势,但由于清代吏治败坏,官员昏庸无能,他们做官理政,只是发一公文,出一告示,往往流于形式,敷衍而已。而清朝文牍主义最盛,以例治天下,动辄讲祖宗成法,司法行政大小事务,离不开律例成案,“凡无案例可援者,必奏请皇帝钦定并以此作为新的成例,成为日后办事的依据”[15]。各级官员大都科举出身,对法令章程本不熟习,对千变万化的例案更是生疏。清代自乾隆十一年起,定例五年一修,乾隆一朝纂修即达八、九次,经道光、咸丰迄同治九年,俢例凡十六次,计清代前后俢例约三十次。例的数量,康熙初年为321条,雍正三年为815条,至同治九年增至1892条[16]。例案之繁琐,连光绪帝也感叹“困天下者在一‘例’字”[17]。书吏久执文卷,深谙例案,潜心研习。这样,官员只得以吏为师,依靠书吏办事,查找和援引例案。

以京内阁部院衙门为例,“各部司官,不习吏事,堂官无论已”,“司官欲检一案,每以属书吏,必援例,必检例案。而例案之堆积,高于屋齐,非熟手未从得一纸。”衙门的案卷与例案越多,官员对书吏的依赖性就越大。“一切案牍皆书吏主之。每办一案,堂官委之司官,司官委之书吏,书吏检阅成案比照律,呈之司官,司官略加润色,呈之堂官,堂官若不驳斥,则此案定矣。”书吏权力之大,以至胡林翼说:“六部之胥,无异宰相之柄。” [18]

地方书吏倚仗案卷,暗操权柄,较京吏更为严重。州县有户、刑等六房,繁缺细分为十余房,都是由书吏承办具体文案工作。地方官员“催科问胥吏,刑狱问胥吏,盗贼问胥吏,今且仓盐驿递皆问胥吏也”。[19]

书吏恃例弄权,把持政务,有时简直无法无天,如郑观应所言:“每有事,州县曰可,吏曰不可,斯不可矣。卿贰、督抚曰可,部吏曰不可,斯不可矣。……天子曰可,部吏曰不可,其不可者亦半焉。其权直出宰辅大臣之上。”[20]由此可见清代书吏的权势膨胀到何等地步。难怪黄宗羲说,“盖胥吏之害天下,不可枚举”,“凡今所设施之科条,皆出于吏,是以天下有吏之法,无朝廷之法。”[21]

各级衙门的书吏还上下勾结,相互援引,朋比为奸,为所欲为。有的书吏甚至独掌一司之事,称为“缺主”,他们盘踞衙署,“交通贿赂,上下朋奸,书办尚有更换,缺主总无改移,子孙世业,遂成积蠹。”[22]

总之,书吏凭借对例案管理和查找的垄断,弄权坏法,林林总总,不一而足,从中央到地方莫不如此。正如清人汪辉祖所说:“今日吏治,但三种人为之。三种人者,幕宾、长随、书吏是也。[23]

2.倚仗案卷,敲诈索贿

书吏把持案卷,挟例弄权,常常放手作奸,大肆索贿纳财,尤其在六部,六部总理全国政务,凡是钱粮工程,军费报销,官员升迁调转,以及重要案件的审结等等,都要经手各部书吏,由他们审查核实,具体操办,或准或驳,由他们定,因而“天下官职、财用、兵刑、工役诸大事,在在掌握。”[24]

各省官员呈复案件,报销钱粮,必须行贿书吏,否则就借端驳诘,百般刁难,“使费既赢,则援案以准之;求货不遂,则援案以驳之。”[25] 例如,吏部掌官员铨选任免之事,官员办理补缺事宜,部吏便乘机索取钱财,“每有缺出,书吏即悬以饵人,或多引例案以遂其招摇,或暗致信函,以行其吓诈。保举之或准或驳,处分之可重可轻。”[26]如不能满足其要求,则往往采取各种手法,使之误时误事。“书吏因之肥瘠以索贿。贿不至,非驳斥,即延搁。故有外官之缺,必先到部打点,质言之,即行贿也。”[27]

户部掌管军饷钱粮的审核报销,由于军费开支巨大,报销出入也很大,因此户部书吏勒索的数目就相当惊人了。“盖各省款项之核销,户部主之,称阔书办者,必首户部。军费报销之出入,辄百数十万,凡核销一案,有往返驳辩至数年之久者。故必预计打点之费,少则数万,多则数十万。掌印主稿之司官,恒听命于书吏,藉以分润,堂官亦有染指者。他若发饷拨款,亦必借手书吏,亦有所沾溉。是以户部书吏之富,可埒王侯。”[28]

刑部审结重要案件,具文一方如不打点书吏,轻则旷日持久,难以及时结案,重则驳回重来。有关官员为求顺利结案,“必加送上司衙门房书规费,方免驳换,否则一字迹之讹,一年月之误,则全案驳另写矣。”[29]因此,刑部书吏总是盼望着外省发生大案,到时就会有贿银可捞。礼部向来被称为清水衙门,但在会试或大婚、国丧之年,书吏也可获大利。工部虽然事务较简,但遇有大工程,书吏也会获利丰厚[30]。书吏索贿敲诈情形之严重,连嘉庆帝也认识到:“内外衙门书吏,积惯舞弊,最为恶习。外省各官,遇有提升调补,议叙议处,报销各项并刑名案件,每向部中书吏贿嘱。书吏乘机设法撞骗,是其常伎。”[31]

书吏乘执掌刑名钱谷、文犊批答之权,敲诈勒索,大发不义之财。康熙末年,一个漕运坐粮厅的书吏,利用掌管文书的权力,勒索运丁,十年间就贪污四十余万两银子;户部堂司有书吏百余人,十余年接受贿银七十万两,“其中一尘不染者,仅一、二人而已。”[32]书吏还在下级衙门上报文件时乘机勒索,根据贿赂的多少决定批驳。若索贿不成,便以样式不合为由驳回。如藩司书办“造册一事,……得钱则包揽,无钱则百计苛驳。”[33]

刑事、司法事务,是清代地方政府的一项主要活动。官员的腐败无能,给了书吏以可乘之机,他们常常利用掌管文案权力敲诈勒索,徇私舞弊。如嘉庆二十年,福建淡水厅村民黄蕊,被林姓打死,由于书差收受贿赂,捺案不办,直到道光十一年,此案仍未审结,整整拖延16年,凶手一直逍遥法外,并继续作恶。如此情形,层出不穷,造成冤狱不断。[34]由于“讼狱之繁兴,最耗民财,而民财之朘削,多由蠹吏,”[35]因此,百姓视胥吏为虎狼,畏避不及。

更有书吏,视朝廷谕旨于不顾,为虐百姓。如光绪二十一年三月,浙江大灾荒,由于当地人民的反抗斗争,迫使清政府不得不下令减收租税,而该省书吏却串通地方官员,仍以文卷册籍为凭,横征暴敛,私自分肥,以致引起了人民更为强烈的反抗[36]。

3.以砚为田,弄档谋私

书吏抱案牍,备缮写,是法定的档案保管者和利用者,他们具备丰富的文书档案工作经验,有条件、有技术利用案卷营私舞弊,窜改伪造案卷,抽换卷宗,费尽心思,耍尽花样。主要方式如下:

(1)窜改档案文件。书吏常常盗取文书,伺机改易字迹,“内稿已定,而缮写转行时擅改字句,颠倒是非,移易黑白”。[37]而官员“不甚留心”,“悉听书吏舞弄刀笔”,“以故奸胥猾吏只消增改数字,便破害无数身家。”[38]雍正时,中央各部院衙门司官职务变动时,他们所掌之案卷,也须新旧交接,掌档吏员乘此旧去新来之机盗取案卷,改易内容,然后对有关人员进行勒索或交易。[39]

书吏们的作弊手法也十分隐蔽。江浙奸吏常用水补掇之法篡改文档,将重要钱粮数字、年月进行涂改,字面上不留任何痕迹,唯将文档向着阳光仔细察照,才能看出涂改处纸的帘文与原纸不续,很难觉察。[40]

(2)伪造档案文件。清代许多衙署的案卷因为保管不善和兵灾战乱等原因,残缺不齐,于是书吏纷纷伪造文书,从中谋利。道光四年,山东巡抚琦善发现历城县书吏孟占元等在经管田房税契时伪造印信,诓骗税契钱文。经查,其假契尾(存根)达四千一百多张。[41]嘉庆十一年,查出直隶司书王丽南等私雕假印勾串舞弊一案,共侵盗银30余万两。[42]嘉庆年间,工部又有一书吏伪制假印,冒领银子数十万两,竟长期未被人发觉。[43]此类事情,有清一代,层出不穷。光绪年间,仅在《光绪朝东华录》一书中就记载有近十起之多。[44]

(3)抽换卷宗。这也是书吏舞文弄档的惯用伎俩。书吏通过“藏匿旧档抽换卷宗,使是非可以混淆,而本末无从考信。”[45]方苞在《狱中杂记》中记述:有某姓兄弟因把持公仓应立斩,而胥吏索贿千金后,竟“别具本章”,暗中替换文书,使另一犯人代其受了极刑。[46]这还是在清朝前期,晚清时吏治愈加腐败,书吏藏匿抽换案卷就习以为常了。

4.玩忽职守,案卷遭厄

大多数书吏只把管理案卷作为营生谋利的一种手段,并不用心管好,反而怠情拖沓,玩忽职守,这直接导致了档案的损失。

一方面,大量档案长期胡乱结捆堆积,根本得不到经常的、必要的整理,致使常档案难以查阅翻检而贻误政事。如宣统元年,“会溥仪嗣位,载沣摄政,令阁臣于库中检清初摄政典礼旧档”,“阁臣未检得”,竟然“妄奏库中无用旧档太多,请予焚毁,以得旨允行”。幸亏罗振玉请张之洞上奏罢焚,并将这些旧档收归学部,且“片纸只字也不得遗弃”,[47]这才使得大批的明清珍档免遭火劫。

另一方面,档案保管不善,造成严重损失。如内阁大库中收藏的档案极其重要,案卷浩如烟海,“罕有窥其美富者”。[48]然而这些档案长期疏于管理,或尘土堆积,或潮湿霉烂,或虫蛀鼠咬,损毁严重,库房也“渗漏坍塌,几无完室”。[49] 内阁大库档案保管情况尚且如此,其他衙门档案的保管状况就可想而知了。

此外,书吏的玩忽职守,还造成档案火灾不断,案卷损失惨重。如雍正七年,吏部大堂失火,大量档案被烧毁,以致很多事情无案可查。其事关重大且后果严重。经查,火灾因书吏渎职舞弊而造成。[50]咸丰末年、光绪五年,户部两次失火,“存案悉毁”[51]

档案库房频频失火,一方面因为书吏疏于管理,另一方面,也有书吏为销毁舞弊证据而有意放火。对此,御史范宏宾奏说:“若辈惟利是图,或故为驳诘案件以营私,或勾通外省书吏以作弊。恐其败露,故于册籍堆积之所暗藏火种,因以一炬,使营私之案莫可稽查。”[52]

三、雍正对书吏的大力整顿

清代书吏“舞文弄法,招摇撞骗,包揽词讼,侵吞钱粮”,[53]加深了吏治的腐败,对清朝政治的影响是恶劣的。书吏为害成为清代文档工作中的主要弊症,因而,整饬书吏,就成为清代文书档案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以雍正对书吏整饬力度最大。

康熙后期,政事渐弛,疾弊渐显,官员贪污腐化,不视政事,各衙门书吏“人多庸猥,例罕完善,甚至夹私诬罔,贿赂行文。”[54]雍正对此十分清楚,他即位后,实行严以治国的方针,认为贪黩之风“为吏治人心之害者甚大”,若不惩治,“则将来天下有司,皆以侵课纳贿为得计,其流弊何所止”,所以必须“加以整顿”。[55]雍正元年即发布上谕十一道,而举官场种种积弊,各级官吏贪贿无能,华而不实,一再告谕澄清吏治,[56]“朕欲澄清吏治,乂安民生”。[57]他历数书吏弄权的危害,谕令各衙门清查不法书吏,加强对胥吏的管理。

第一,雍正严格了书吏的录用方式。康熙时,书吏的录用已由捐纳改为招募,一般来讲,京吏采取招募加考选补用的方法,外吏主要采取招募的办法。[58]雍正元年上谕:“各部院考取书办,于京城出示招募,各省流寓之人,有熟于律例、工写算者,赴该衙门报名,取同乡甘结,定期考试,择取拨补。如有假冒籍贯、诡名应考者,查出从重治罪。其各省有通晓律例,或能写算,情愿充部办之人,亦令赴地方官报明试验,取具印甘册结,开明年貌籍贯,申报该督抚咨用。”[59]

第二,雍正又严格了书吏招募的条件和手续,重申了役满回籍的规定。要求各衙门书吏必须是农村良民,家世清白,没有犯罪历史。招募书吏的各种材料必须完全准确。且各衙门“书役投充时,务遵照定例取具确实亲供印甘各结,如无原籍地方官印结者,不得收用。”又规定,“外省府州县各衙门书役投充,务取具并无重役冒充亲供互结,该地方官加具印结,汇送役册,申送该管稽察衙门,方准著役。”[60]在证实其确未假冒姓名、籍贯后,才可录用,否则,应聘者及地方官一并问罪。严防市井无业游民及乡绅家仆投充,以防他们混身公门,勾结串连,营私作弊。

鉴于不少书吏五年役满后,“复改换名姓,窜入别部”,致使“奸弊丛生”,雍正规定,书吏著役五年期满后,“各部院堂司官查明勒令回籍听选。如有逗留不归者,饬令五城司坊官稽察遣逐,其缺主倚恃势力抗违潜匿者,刻即参究押解回籍,各部院一年一次保结具奏。……”[61]严禁书吏更换姓名,窜入其它地方重任书吏,“倘有五年役满不退者,将该役斥革治罪。”[62]

第三,严禁书吏越权,违者将受到严厉惩处。雍正元年下谕旨,严令打击书吏的枉法行为,限定书吏的职责只能是“缮写文书,收贮档案”,[63]不许干预政务处理。同时,要求各衙门司员要躬亲政务,实心勤职,对书吏要严加约束,时时防范,有罪即惩,决不姑息,以避免书吏擅权,代替官员处理政事。

第四,雍正四年,又规定中央和地方各衙门都要指定官员管理和稽察书吏,如宗人府为府丞,内阁为典籍,翰林院为典簿,詹事府为汉少詹事,六部为汉右侍郎,都察院为副都御史,各寺均为汉少卿,钦天监为汉监副,内务府则指定一名总管大臣来负责书吏的稽察。[64]此外,六部又设满、汉司务各一人,掌出纳文书,稽察书吏。[65]雍正七年,又规定,外省之吏,由各稽察衙门管理,如府、州、县衙门的书吏由本管道负责稽察;没有设道员的地区,责成该省按察史稽察;藩臬两司及各道衙门的书吏,由总督巡抚等稽察;督抚及总河、总漕、学政、盐院衙门的书吏,责成自行稽查。[66]“岁终,由本管官将考察结果呈报,对犯有重役者、朋充者、役满不退者、舞文弄法者,皆治以法。”[67]各级监察衙门有责任对书吏严加查访,“书吏有指官撞骗,招摇作弊,平民畏其本官庇护,不敢控告者,许赴该管稽察衙门控告,事实按律治罪。”[68]书吏的任何不法行为,一经查出,从严治罪,若稽察官失察,则根据情形予以相应的处罚。[69]

雍正在整顿书吏的同时,还建立了文书档案副本制度。雍正七年,吏部因书吏渎职舞弊而失火。有鉴于此,雍正下谕:“内阁本章及各衙门档案,皆应于正本外立一副本,另外收贮。”这样一来,“不但于公事有益,且可杜奸胥猾吏隐藏改换之弊。”[70]从此,内阁及中央各衙门都建立了文书档案副本制度。

由于雍正的大力整饬,书吏为害暂时有所收敛,各级官府的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有所加强,“是故雍正十三年间,章奏之文,兢兢业业,不敢作一越分语,盖自风气一变。”[71]吏治也得到一些改善,“使积弊一清,政治一新,在较短的时间内扭转了康熙末年停滞不前的局面。”[72]但是,清王朝对书吏进行的整顿也很不彻底,其收效也微乎其微,书吏之弊害一直伴随清王朝至覆灭。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专制的封建官僚政治及其腐败的吏治,为书吏舞弊提供了土壤,书吏为害又反过来加深了官僚政治和吏治的腐败。而且,“封建官僚体制或受其影响较大的其他体制,仅仅依靠治一项变革只能是越治越乱,以至公论不彰,是非倒置”[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