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上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2、房产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11%;个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税率5%,但出租住房减按1.5%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