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2011年11月1日以后当12年以上士官和军官转业回地方分配工作。2011年11月1日以前转业复员军人只能安照老的政策执行了。
义务兵和当12年以下的士官国家不再安排工作,全国实行城乡一体化安置。
只有服役10年以上的士官和军官颁发国防服役章,体现了国家和军队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军人给的特殊荣誉。
兵役法规定,中士是付连待遇,四级军士长是营级待遇了。三级军士长就是团级待遇了 。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