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补偿金,有下列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可以要求代通知金;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二、对于公司利用周六培训:
1, “加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生产或工作.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此规定可以分解出 “加班”的两层含义:首先,安排“加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其次,员工在“加班”时间内从事的是生产和工作.本案中,员工在周六上午进行培训是按照公司的安排而进行的,培训的内容与生产工作相关,符合 “加班”的这一特征.
2, “加班”是为用人单位创造利益,即在一定的生产基础上获得某种客观需要.用人单位的客观需要可以体现为很多形式,如完成工作任务;创造工作业绩;提高员工素质;创建企业文化等.即使这种客观需求短时间内不能转化为经济价值,也应当认定为 “加班”.案例中公司利用休息日进行培训学习的目的是提高和促进大家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以便于更好地为公司创造经济价值,符合 “加班”的第二个特征.
3.虽然算作加班但也不一定要支付加班费,如果公司安排了补休就符合法律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应当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时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三、社保按最低标准缴纳:
这方面公司并没有违反法律做法,只要按时交纳社会保险就没有问题。
应该是2个月的工资。
社保这块没办法,他可以买最低的。
培训可以不算加班。
应该赔偿2个赔偿金及一个月待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