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6个月内有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 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 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的关玉未经刘蓓同意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张菲,其转租行为应为无效,但是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该条同时采用了折衷处理,非法转租的,若出租人自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表示异议,推定其同意转租,非法转租就化为合法转租。故本案中刘蓓在应当知道起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却以关玉未经其同意,将承租房擅自转租给张菲为由解除合同,法院没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