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询,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党政府于1933年颁布过《兵役法》。
新中国建立后,于1955年7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5月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于1955年7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5月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由国家主席江泽民以第十三号主席令颁发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