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应对商标案件的恶意投诉及协商撤诉

2024-12-18 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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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措施
(一)理清风险点。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工商部门负有维护商标权利人和第三方利益的责任,但是面对商标案件的日趋复杂化,必须理清商标案件的风险点,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保全,这样才能更好地避免履职风险和案件查处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二)善用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商标侵权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但我们应当认识到,根据商标侵权程度的不同,涉嫌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自行协商的商标侵权纠纷首先是未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纠纷,对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为主业且数额达到刑事标准的行为人,不能仅有权利人的协商就息事宁人,还要考虑其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后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予以追究。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商标侵权投诉案件,商标权利人主动要求撤诉,执法部门在确保证据收集、保全齐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家商标局《关于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如何追究侵权人行政法律责任的批复》中提出的意见处罚,以达到维护市场秩序和提升工商执法权威的效果。《批复》的意见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撤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众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侵权人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三)完整证据链。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但是,目前国内还没有一个对商标权进行鉴定的权威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我们只能根据《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执行:"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在商标案件查处中商标权利人与当事人往往存在利害关系,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有局限性,出于私利,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可能造假,如以打假为由打击串货。因此,应仔细审查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要求商标权利人就其鉴定报告明确提供区别商品真假的依据,如商品防伪标记、条形码、生产批号等,并盖出具人公章和注明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作为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处中必须严谨,不能简单地将商标权利人的鉴定报告作为认定假冒商品的唯一证据,如果销售者对商标权利人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形成逻辑严密的完整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