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完全可以告公司,维护你的权益。
不知你的试用期合同期限的长短。但仅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合同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和第83条规定,如果该劳动合同的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超出的时间用人单位除了已经支付的月工资外,还要再支付一份试用期满的工资做为赔偿。
如果没有培训费用的凭证,培训不成立。
试用期只过了10天没有关系,如果超过一个月还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又要支付双倍工资了,因为试用期合同到期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当然也终止了。从劳动合同期满的第二天起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按第82条规定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那是霸王条款,能告,最好是打电视台的电话,一下就曝光了!
不合理。你反告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