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如果我雇佣了其他人,可以优惠吗?回答可以还是不可以就行~!
1.残疾人若雇佣残疾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
不可以
享受免增值税政策,需缴纳增值税,残疾人若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如商业零售,税法不可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需照常缴纳增值税。
附:
(94)财税字第0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根据本政策规定,残疾人自己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若雇佣残疾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不享受此政策,需缴纳增值税,残疾人若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如商业零售,税法没有免征增值税的规定,需照常缴纳增值税。
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有关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按照有关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情况来确定,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减征50%;总收入为6万~10万(含10万元)的减征40%;总收入为10万~15万元(含15万)减征30%;15万~20万(含20万元)的减征20%;超过20万元以上的减征10%。
而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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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财税字第0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