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无法抵扣的情形有:
1、用于简易计税征收,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
(1)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非正常损失货物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那么就需要把进项税额转出,而且在所得税中,需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损失,也就是“营业外支出”中,然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
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应税劳务内容有所扩大,增加了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
4、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
5、与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或是与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一起,产生了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的,也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
总之,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大概就是以上归纳的5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