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法官在执行时发现判决有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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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有效判决书具有权威性当事人特别是败诉方应当自觉执行,但判决书也有错误的甚至有明显错误的,极少数是枉法判决书,对错误判决书败诉方拒不自觉执行是可以理解的,下一步程序是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也是对判决书再一次鉴定,也是对败诉方一次补救的机会,因为强制措施依法执行官执行时发现错误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再审,强制执行公示后第三者或群主发现问题依法也可以提出异议,通过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不但保护胜诉方的权益也有防止冤案的作用,所以法律规定实施强制措施权属于法院,因而胜诉方或其他任何单位不能代替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权,否则依法属于重大明显违法。但少数法官只强调判决书的权威性,认为只要是有效判决书就百分之百正确,败诉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甚至胜诉方擅自强制执行也不算违法并加一支持 这也是对法律的践踏也是对败诉方权益的侵犯。败诉方认为判决书错误拒不执行,再法院强制执行前,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依法并没有变更。
1、《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据此,执行员发现判决有误应报告院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中止执行还是终结执行:笔误之类的错误下裁定纠正即可;实体或程序问题则要再审,原判决肯定不能继续执行。
正确的的确是这样
此法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