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
第五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二十五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七条 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第二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七条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决定。
64、芙蓉楼送辛渐 王昌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