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上看,甲方解除合同应该补偿1年1个月的工资。但这是指你的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方式。和劳动法没有冲突,基本一致。但现在是公司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公司应该按照违约解除合同处理。并按照劳动年限双倍赔偿你的损失。参看劳动法条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注:公司如果裁员,必须听取工会意见并向劳动部门报告。才算裁员。因此你不适用这一条;公司的裁员说法不正确,应该算违反合同约定。
你应该符合下面条款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公司不能双倍补偿你的工资。你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
我算了一下:公司应该赔偿你2.5(年限)*2+1(提前1个月通知补偿)=6个月的工资(你的应发工资总数)。
您好: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偿。
你可以限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赔偿,即你的应发工资额度来计算。因为有些单位定了所谓的基本工资是多少,而应发工资额度不是这个数,因此就应当按应发工资的平均数来赔偿。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看你工作地方的劳动仲裁了
平均基本工资的概念是什么?你的工资构成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