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期间,是不断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的过程,如果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公安机关就会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且需要逮捕羁押,检察院要对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就不会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拘留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日。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但拘留到期后,可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比如批捕。因此,犯罪嫌疑人实际羁押的期限,往往远大于拘留的期限。
犯罪嫌疑人有没有罪,有什么罪,如果有罪,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一般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判决等环节,最终一般以法院的判决为准。如果确实证据不足,应当推定嫌疑人无罪(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可以作无罪判决),立即释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