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看来你所述说的这起交通事故,还是因为双方都没有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处置而造成的后果。不过,从事故双方的当事人在发生事故后,用肇事车辆及时将伤者送到医院,以及在治疗过程中所保留的相关证据来讲,实际上并不会影响该案的成立,和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的。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在第十条之规定中,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
因此,为了及时抢救伤者,没有保护好事故的现场,我们依据上述的条款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还是可以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的。依我的估计,车方应该负此次事故的全责是无疑的,当然这还得由交警的最后认定为准哈。
交通事故交警没到现场,轻微的交通事故最好拍下现状照片,赶紧撤离;有人员伤害的应该及时救治,保护现场、等待交警处理(顺带报参保的保险公司)。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在第十条之规定中,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
根据肇事双方的口述及现场证明人的证词作出处理结果或调解处理。 找交警先将肇事车扣押,再让肇事车的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然后根据交警的责任判定再行处理。
没有现场,就是机动车全责,因为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司机有能力也有义务保护现场,如果需要移动车辆应该施划标记。这是交规考试的必须项目,而电动车并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又受伤。
建议找车主的保险公司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