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的授权权限不清楚,本委托书没有法律效力。必须重新办理授权委托权限。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该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这就充分说明委托授权权限要清楚,否则,就有违反民诉法规定,该委托书显然是无效的。
“如果出现在法院挡案室,法院应作何解释?”说明法官办案马虎。法院应重新向当事人释明委托书授权要明确。假使已经开庭审理就要依据委托书授权权限进行审理。
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提起上诉和反诉),已经约定特别授权则授权范围包含了一般代理,执行代理则是执行阶段的代理授权(是否包括代收执行款需另注明)。如果三种都被选,说明该律师有特别授权和代理执行的权力,授权有效。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一般是特别授权 。只要签字是真实的,委托就是成立的。
该代理合同是有效合同
1、根据《民诉法》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该代理合同只要有委托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2、该代理合同仅为一般代理合同,不是特别授权的代理。《民诉法解释》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只在特别授权上勾,但并未写清楚具体授权,故该代理合同为一般代理。
3、执行代理也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故你所说的代理合同是有效的,因为一般代理、特别授权、执行代理不是冲突的(即选择了一项就不能选择另一项,而是可以都选择的)。但你说的代理合同只是一个一般代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