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的中外合资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我想知道如果开设的是中外合资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2024-12-19 07:30:17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南京的中外合资企业的优惠主要还是税务方面的,比如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及家眷拥有的房产、住宅以及使用国家土地均免税;其他的诸如;

一、对投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第六年至第十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外商将从事上述经营获得的利润再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二、对投资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或其它营业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在企业投资回收期内按规定比例返还营业税款。

三、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所建基础设施沿线或指定区域内兴办配套综合经营项目,所需开发建设用地地价,比照基准地价确定。

四、鼓励外商购买已建成或在建的能源、交通、港口等城市基础设施的部分股权或一定期限的经营权,凡被外商购买股权达25%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五、对设在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0年内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六、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统一纳税,按有关开发区的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七、在开发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地价地,实行市级权限内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零费率。

八、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的技术出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重,最高可达35%。

九、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可加速折旧,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十、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法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

十一、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法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或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可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

十二、鼓励跨国公司投资
(一)已在我国境内设立3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跨国公司,实际进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可按规定申请在我市设立投资性公司。
(二)已在我市设立3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跨国公司,可设立集团公司,经工商部门批准,使用“集团公司”名称。
(三)跨国公司在我市投资建设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允许控股或独资经营。
(四)跨国公司投资大中规模项目、技术和资本密集项目及“三高”农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享受按现行价议价和分期付款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