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中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是否与《劳动法》冲突?

2024-12-31 14: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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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本质是不冲突的。但补偿的百分数好像有些出入。
劳动法是这样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回答2:

2008.1.1之前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
2008.1.1之后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回答3:

适用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