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4个月。
2011年河北省职工平均工资为36166元,月平均为3013.83元。
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13.83X8=24110.67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13.83X4=12055.33元
合计:361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