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
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录音具有法律效率,在通话时仅称他的绰号是可以的,因为每个人说话的声音不同,也就是音频不同,这与指纹是相似的。如果他不承认,那您可以向法庭申请音频鉴定。那是要花钱的事,但由败诉方出,所以会增加他的诉讼成本,与您没什么关系。
2、最好不要只说一句话,要乱七八糟地多说一些话,然后在其中问他什么时候还钱,最好多问几遍,反复多说一点就行了,这样有利于鉴定。
3、既然您已经准备诉讼了,那最好多收集一些他个人的信息和证据,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财产等,最好找几个朋友,当着他们的面说借钱的事,让他们之后好做证人等。
4、另外,借钱的时间最好是两年之内,如果是两年前的,也要想办法证明在两年内有过催款的证明,因为一般民事案件的时效只有两年。
1、既然你想通过录音取得证据,并且录音也属于证据的一种,就要遵循证据的一般原则。
2、具体到本案,这个录音是否有效,取决于录音是否可以完整的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如录音内没有对方的名字,显然是有瑕疵的
3、个人建议:需要在录音中反映出债务人的姓名,欠款时间,你通话的时间,具体债务由多少,这样效力比较高,也比较稳妥
如有疑问,欢迎追问,如无疑问,请好评。
首先,你说绰号不行的,你需要直接证明录音时所说的人名,就是你的债务人。
第二,你说的那样一句话,在法院不会被采纳,一句话不能明确证明你们真实存在的债务关系。在录音证据中必须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的描述,才能被法院采纳。
第三,这样的声音证据很容易被否定,因为你无法证明你当时录音时所处情况,一句话就完全能够否定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第四,你完全不用买录音笔,因为你可以通过电话录音就可以,电话录音还能有通信部门的通话记录单作为佐证,采纳性比录音笔更高。
没有写借条,但是你能够证明钱的去向,比如银行转账记录,或者是人证都可以作为证明。如果你真的仅凭录音证明你们之间的债务这个官司很难打。你可以多次通话,说你着急用钱,看看他能不能还钱,不行先少还一些,剩下的分期还,多大几次,并且保存还款证明,都可以被认定为证据。通话记录越多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