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意义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六)终止或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中的笔误;(八)终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之i型年高校里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