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2025-01-04 08: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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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意义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终止或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中的笔误;
(八)终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之i型年高校里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