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所在高校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3-5个工作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需要3-5个工作日,复核通过后打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下发到高校,毕业生到所在学校进行领取。
不要什么优惠证,不需要本人,只要网上申请,上传本人照片就好了
C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办贷款去劳动社会保障局窗口 办事对象:具有高等专科院校学历以上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或毕业二年以内(2007年6月以后毕业)初始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担任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册员工10%以上的,也可申请贷款。 办事材料: (一)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交的材料有: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或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贷款申请书、营业执照、担保材料; 担保方式以下二选一: 1、房产抵押:可用40平方米以上的楼房作抵押。申请时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房主委托书、房屋产权共同所有人申明以及房主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保证人担保:可由公务员或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担保。申请时需提交保证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人事和月工资收入证明,证明需加盖单位人事章和财务专用章,同时提交保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小企业贷款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报送市担保中心的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或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2)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及项目介绍;(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4)企业当年新招用职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5)企业与当年新招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6)职工花名册;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再就业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报送银行的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2)企业法人代表简历、法人资格证书、法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基本帐户开户行及帐号、贷款卡及密码、近期借款人银行对帐单;(4)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企业组织结构规章制度、企业发展规划及前景预测、企业所属行业发展状况;(5)企业近三年会计年报(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上年度下半年月报表及年报表、本年度到目前为止的月报表(财务报表要求真实);(6)贷款申请报告、资金缺口额度、详细的用款计划;(7)政府批文、计委立项报告、市场调研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8)其他资料(特许经营许可证、合同合约含商务合同)。 办事程序: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在读期间的大学生由所在学校提供证明材料,再到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也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市场内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窗口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学生创业就业绿色通道”劳动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窗口申请。
1、零点校园网是一个为大学生提供创业的平台,需要的可以联系Tel:028-87593585 企鹅:800169043。
2、申领《自主创业证》须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毕业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报到证。
3、申领《自主创业证》发放程序
(1)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要持有关材料,向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由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审批表》。
(2)师范类毕业生到各市教育局申请办理,非师范类毕业生到各市人事局办理。
(3)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登记,并依据学校提供的档案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免费发放《自主创业证》。
(4)各市所辖的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可依照上述程序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自主创业证》。
3、《自主创业证》的使用和管理
(1)《自主创业证》的有效时限: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领取日起三年内有效。
(2)《自主创业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撕页。
(3)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交由用人单位保存,报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备案。
(4)各有关政策执行部门,在为毕业生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时,要在《自主创业证》上注明优惠的内容、减免额度和享受的时限,并加盖执行部门和经办人印章。
(5)各市(含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领取《自主创业证》的毕业生基本情况登记册,实行微机管理。
(6)省教育厅对各市《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实行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并建立微机管理网络体系,随时了解掌握《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每月要向省教育厅上报《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
(7)《自主创业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原发证机构负责,每年7月进行。年审时,要将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情况录入微机管理系统。
(8)《自主创业证》如有丢失,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失,不予补发。但可按中领程序重新申领,其办证部门在《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表》和补发的新证上注明“补发”字样。
(9)对转让、出租、借用《自主创业证》的,由发证机构没收其《自主创业证》。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自主创业证》骗取国家优惠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自主创业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申领《自主创业证》须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毕业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报到证。
2、申领《自主创业证》发放程序
(1)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要持有关材料,向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由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审批表》。
(2)师范类毕业生到各市教育局申请办理,非师范类毕业生到各市人事局办理。
(3)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登记,并依据学校提供的档案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免费发放《自主创业证》。
(4)各市所辖的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可依照上述程序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自主创业证》。
3、《自主创业证》的使用和管理
(1)《自主创业证》的有效时限: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领取日起三年内有效。
(2)《自主创业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撕页。
(3)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交由用人单位保存,报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备案。
(4)各有关政策执行部门,在为毕业生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时,要在《自主创业证》上注明优惠的内容、减免额度和享受的时限,并加盖执行部门和经办人印章。
(5)各市(含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领取《自主创业证》的毕业生基本情况登记册,实行微机管理。
(6)省教育厅对各市《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实行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并建立微机管理网络体系,随时了解掌握《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每月要向省教育厅上报《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
(7)《自主创业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原发证机构负责,每年7月进行。年审时,要将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情况录入微机管理系统。
(8)《自主创业证》如有丢失,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失,不予补发。但可按中领程序重新申领,其办证部门在《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表》和补发的新证上注明“补发”字样。
(9)对转让、出租、借用《自主创业证》的,由发证机构没收其《自主创业证》。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自主创业证》骗取国家优惠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自主创业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