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劳动合同内容

2024-12-20 1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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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所写的那些都是道听途说,曲解了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员工自己辞职,是没有补偿金的。除非可以举证企业有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才需要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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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的文章给你参考一下!

  经济补偿金是不少劳动者关心的热门问题。《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有一些新规定。比如按以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情况就不一样了。新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不少群众关心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经济补偿金到底怎么计算。一名保安说:“我的劳动合同是跨2008年的,今年5月份到期,如果到时候企业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那么经济补偿金应该如何计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说:“经济补偿金给付的时间应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到2008年5月合同期满时,2008年1月1日之前的不给补偿。你可以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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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只要内容不违法,适用劳动法。2008年1月1日之后适用劳动合同法。

  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回答2:

他没看明白,劳动者根据第37条辞职是没有补偿的。